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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10-09   |  来源:甘肃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处   |  浏览: 次

根据《2016年协同联动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甘公办纪〔20163号)精神,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附表3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甘公发〔201422)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

占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已正式通车并实施管理,供社会车辆通行使用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第三条 凡在我省高等级公路范围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进入高等级公路从事养护施工的机械车辆应当按照《甘肃公路视觉标识系统手册》喷涂统一标识,养护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

第五条 在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设置符合规范的道路施工安全作业区,不得随意阻断交通。

第六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在高等级公路占道作业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事前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报备省高速公路路警联合指挥中心。

(一)不占用行车道的养护施工。对路面日常养护、绿化养护、路肩、边坡维护等能保证行车道正常通行的养护施工实行备案制,由养护单位向辖区具有管辖事权的交警大队报备(见附表1),并做好养护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临时占用一条车道的养护施工。养护单位应当在2日前向辖区高速交警大队提交《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申请表》(附表2)以及安全防护的具体方案,经辖区高速交警大队审批后进行施工。

(三)半幅封闭的养护施工,需并线双向通行的养护施工项目。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前提交《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申请表》(附表3)以及现场施工图、安全防护具体方案,经辖区具有管辖事权的交警大队、交警支队、收费管理所、高速公路管理处、属地公路管理局审批同意,抄送路政管理部门,并在5日前通过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施工。

(四)全幅封闭的养护施工。半幅封闭无法双向通行或双幅封闭养护施工需绕道通行的,以及修建跨(穿)越高等级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在10日前提交《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占道作业申请表》(附表4)以及现场施工图、安全防护具体方案,经辖区交警大队、交警支队、收费管理所、高速公路管理处、属地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抄送路政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造成交通中断或需要中断交通的,养护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辖区交警大队、高速公路管理处和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应组织做好车辆的远端分流工作,并及时发布诱导信息。 

第九条 养护施工期间,不得占用封闭区以外的道路,养护施工人员不得在封闭区以外随意行走,施工车辆和机械不得在作业封闭区以外随意掉头、逆行。

第十条 因道路养护施工需要车辆驶出高等级公路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匝道出口处设置相关标志;不能从匝道出口分流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 养护施工作业必须在审批的期限和范围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提前5日申请延期,依法需要向社会公告的,要重新公告。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 对半幅或全幅封闭的养护施工作业,作业结束后,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要组织收费管理所、路政大队、高速交警大队及养护等部门现场验收,具备通行条件时予以开放交通。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各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高速公路收费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养护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取缔和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依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94条规定,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施工现场防护标识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到位、施工车辆及人员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报主管部门。

(三)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各审批单位可终止其施工作业申请并停工。情节严重的,养护管理部门可终止养护合同或禁止进入养护市场。

(四)养护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的安全防护负有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或引发交通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巡查和应急抢险的专用机械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允许在道路上停放或低速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应按应急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设置的各种标志、标线,必须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养护施工损毁标志标线的,养护施工单位或养护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施划恢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