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 强化路网运行监测 增强服务公众能力
访谈嘉宾:甘肃省公路局总工程师 李福林
访谈时间:2019-09-26 17:35:13
访谈内容: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路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公路总段(分局)及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因公路养护生产、应急抢险及保障等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要,主要从事公路路面清扫、保洁、应急抢险保畅及后勤服务等工作岗位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遵循“总量控制、公开公正、
以岗定人、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劳动能力和工作经历。
(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起重工、电工、焊工、锅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车辆的驾驶、机械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操作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部分技术含量要求较低或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的临时岗位,可探索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合作等用工方式。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审批报备制。各公路总段(分局)所属基层单位根据养护生产等工作需要,经会议集体研究后,每年年初向公路总段(分局)报送人员招聘岗位、计划,公路总段(分局)研究审批后,各基层单位按照批准的招聘岗位、计划组织实施招聘、使用。省公路管理局授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后勤服务中心、局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甘肃公路检测中心)根据人员聘用的原则、条件及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招聘,使用后将人员招聘结果报局人劳处备案。
第八条 人员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公示。
(五)用人单位会议研究,择优聘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工作需求聘用临时用工,严格控制规模和数量,对现有聘用人员必须进行清理规范。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条 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聘用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一) 对从事公路路面清扫保洁、水毁抢修、大中修工程、改(扩)建工程、锅炉工等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
(二)对从事驾驶员、炊事员、安全保卫等具有后勤保障性质的岗位用工,可通过当地合法、正规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或签订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
(三)对从事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摊铺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操作或与聘用人员签订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落实。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资及保险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实行两种分配形式,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工作时间及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但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能按照聘用人员作业量等能够满足计量工作制的聘用人员,可实行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聘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或与聘用人员协商解决。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临时聘用人员安全管理台账,编制详实的聘用人员花名册(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所聘岗位、聘用期限、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并根据人员增减适时更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为聘用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保障其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督促其认真履行劳动义务。避免发生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用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聘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在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环节,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咨询,避免发生劳务纠纷引发法律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及局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局人劳处备案。